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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杭州飙车事件。。。有听说过吗。。。 -- 无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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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说一些我所知道的事情

作为死者的校友,第一时间就在关注这个事情,现在说一些我所知道的:

1、法律方面:“飙车”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在本案中,可能入的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交通肇事罪没有问题,但在本案中,没有逃逸,就很有可能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这个程度的刑罚还可以适用缓刑——这也是很多人认为判交通肇事罪过轻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一个相关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程度重得多(刑法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理论上说,本案这两个罪名的选择取决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要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要求故意,当然间接故意(即意识到可能发生事故,但放任不理)即可。这就需要证据来证明,包括车速、路线、有无踩刹车等等。现在的确有将超速行驶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但法律还没有明确的标准。

8号新闻发布会中交警方面通报的信息,有两点是为认定“过失”铺路的(前面已有人指出来了),一是车速70码(该路段限速50码,70码正好接近超速50%的界线),二是肇事者开车去看电影(也就不是“以竞赛、刺激或赌博为目的”)——不过前一点,交警方面后来强调是“根据肇事者朋友的供述”,这为以后的改口留了后路。另外,新闻发布会上,交警甚至说“借道超车时,越过双黄线也是可以的”(大意),更令人匪夷所思。

2、默哀活动

5月8日(事发第二天)晚8点(出事时间),数百名浙大学生和死者生前同事在事发地点默哀。我当时因故未能成行,但从同学们的叙述来看:现场秩序很好;郑强教授也在场参与维持秩序,同时向媒体强调“都是同学们自发来的”,有媒体问“死者是不是你的学生”,他回答“浙大的都是我的学生”——这令我对他的看法大为改观。

3、关于媒体报道

我不想猜测是否有“媒体压制”的情况,但就所看到的事实而言,我注意到:5月8日(事发第二天),杭州各报纸和电视新闻都有报道,有许多是大幅报道;5月9日(默哀活动的第二天)杭州报纸完全没有报道,杭州市的电视新闻也没有报道,但浙江省的新闻有报道,中央和外省的媒体也开始报道;5月10日(也就是今天),报纸重新大幅报道。

今天是死者的追悼会,愿他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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