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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为什么恨日本人及我从教科书上学到的抗日战争 -- 天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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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委员长对于日本人可不是一般性的好

1937年南京保卫战之前 日本侨民被中国政府护送离开南京

就在南京首次被日军空袭的当天,这座城市曾经发生过一件鲜为人知的事情:

日军的轰炸机是15日上午9点10分起飞的。就在这时候,为了让最后一批留在南京的日本驻华使馆人员和日本侨民团成员安全撤离,中国政府为他们准备了特别列车,并派出40名宪兵一路随同护卫,还特意从外交部派出两人随行。

同时一起撤离的日本侨民团参事庄司得二在他撰写的《南京日本侨民志》里,记述了当时的情景:

列车附近不允许任何人靠近,可见警戒之严密。开车后每次停车,我都注意观察,连一些小站都一样,真是非常周全。

就在这些日本人被中国政府"非常周全"地送走以后不久,这天下午两点50分到3点30分,日军轰炸机穿过低垂的云层,对南京投下了重磅炸弹。第二天,当这些日本侨民得知他们自己国家的飞机越洋轰炸南京的消息时,庄司得二回忆说:

"车厢里不由地发出了庆幸的欢呼声"。

他们当然可以为自己脱离战火而高兴欢呼,但中国南京市民的痛苦才刚刚开始。

国民党政权在二战结束后对于日军驻中国最高司令长官岗村宁次大将的审判,其判决如下:

  1949年1月26日,对冈村宁次宣判,判决书如下:

         主文

          冈村宁次无罪

          理由

          构成战争犯罪的条件是:在作战期间,犯有恣意屠杀、强奸、抢劫,或阴谋策划违反国际公法,以及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此为国际公法及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第三条所明确规定者。

          本案被告于民国33年11月26日接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所有长沙、徐州各会战中日军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粤,松井石根、谷寿夫等在南京的大屠杀事件等,均系被告到任以前发生之事,与被告无涉(酒井隆、谷寿夫业经本庭判处死刑,先后执行在案)。且当时盟军已在欧洲诺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岛先后登陆,轴心国即行瓦解,日军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时止,阅时8月,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团斗志消沉,鲜有进展。近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这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强奸、抢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身分系敌军总司令官,遂以战罪相绳。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花、湖南邵阳、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由行为人及各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庭判处罪刑奉准执行在案。此项散处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使负共犯之责。综上论述,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

          根据以上结论,按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1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第1项,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38年1月26日

   看到这个判决,实在无话可说,岗村宁次大将在其在中国作战期间,指挥了对根据地的历次扫荡,搞出了著名的“三光”政策,指挥了著名的1号作战,这一切的罪恶最后在国民党自己的法庭上都被忽视,判定了其无罪。大家一定要搞清楚,这是无罪而不是甚么赦免,如果说国民党只是赦免他,那么情况还好很多,毕竟赦免只能赦免有罪的人。无罪则说明他的确不必要为哪些在中国他指挥下的日军所犯下的罪行负任何的责任,他个人没有犯下过任何罪行,日本兵的罪行只是小规模的,零星的,没有组织的个人行为!!!!国民党的这份判决书就此立马把日本人在中国的罪行全部给改写了,按照这种判决逻辑,大部分的日军将领都可以称自己是无罪的了,而日本人也可以效仿美国人说,他们真的是来搞大东亚共荣的,国民党政府也还幸好在抗日中打的不好,要是好好打了,岂不是罪孽深重了??所以说对岗村宁次大将的无罪释放立马将我们所有中国人在二战中的努力变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的典型案例。幸好岗村宁次大将以及其后人还算识相,要是他的一个甚么孙子或者后裔现在起诉大陆政府对岗村宁次大将的名誉诽谤(大陆这边可是一直拿他当战犯宣传的),那大陆还真没办法,只能打落牙齿肚里吞了,因为随叫大陆政府的前任已经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且宣布别人是无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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