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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我们身边的经济学    -- found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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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第二十章 防止犯罪经济学

第二十章 防止犯罪经济学

1981年,纽约市发生了1832起谋杀、3862起强奸、107495起抢劫、207931起人室盗窃和26755起袭击事件,以及各种不同数目的较轻罪行。

纽约市当年拨出一笔超过6.69亿美元的经费用于警察部门。我们以一个用于防止犯罪所投入的资源数量与犯罪发生数量呈负相关性的假设来开始我们的考察。假如纽约市拨出两倍于此数额的款项,所发生的犯罪案件是否会较少?少多少?简而言之,防止犯罪与所花费的金钱之间有何关系?该市是如何决定这一数额的?

在我们开始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审视打击犯罪经济学中的更多细节。首先,并非仅有警察和其他法律强制执行机构介入防止犯罪的活动,法院和其他各种类型的惩罚和改造机构也介入进来,如同诸如防盗警报、门锁和保险柜之类的装置设施一样。从总体来说,美国在1981年共花费了1470多亿美元(大约是国民生产净值的4%)用于打击犯罪。

法律的强制实施具有很多方面,并且每一方面的成本必须在配置可获资源时予以考虑。该成本可以被划分为三个一般领域,第一个是犯罪侦查(比如说麻醉品或妓女之类)以及逮捕嫌疑犯的成本;第二个是涉及对被监禁者审判和定罪的成本,该成本因法律执行官员与法院所能够实施的效率与速度而不同;第三个是一旦判决后,维持监狱与配置监管人员的经济成本。第三个领域以及对这一问题(比如说何种惩罚种类与期限在阻止犯罪方面是最为有效的?)的社会含义将在第28章中进行考察。

如上所示,用于发现和逮捕罪犯的资源数量是与犯罪的减少相关的。但是这些资源的最优配置并不是这样一目了然的。警察局长或地方长官面临着两类难题。一方面他(她)必须决定如何在资本和劳动力之间分配资金,也就是说,在更多的汽车、设备与实验室或是更多的警务人员、侦探和技术人员之间做出选择。另一方面,他(她)还必须在部门内部各种不同的警察专业细分中配置资金,比如说,决定是对凶杀还是对汽车盗窃予以更严厉的打击。

在某一给定规模的法律实施预算范围之内,警察局长必须决定生产要素的最优组合。理想的组合是劳动力或资本投人的任一方面每增加一美元,将会提供增加相同数量的法律实施效应。如果在实验室设备上每增加一美元,就产生出比用于警官薪水的同样一美元更大的阻止犯罪效应,那么实验室就会赢得投资。显然投入不能以如此少的数额进行衡量,但不可分割性问题,或生产中的起伏,并不改变这一基本论点。我们无法精确地衡量劳动力增加或某些资本投入增加的收益,(一种商品或服务如果只能在相对大的数量上得以出售的话,它就被说成是不可分的。例如,人们不能购买一辆警车的十分之一。然而,也许这辆小汽车可以每个月用十分之一的代价被租用。绐定出租的可能性,许多产品不再可以被称作不可分的产品。)警长通常必须从经验与直觉以及可获得的资料中作出判断,究竟购买更多的小车还是雇佣更多的男女警察才能在制止犯罪方面做得更好一些。要注意这一决策有可能随着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当警官的薪水被提高时,平衡也许会偏向使用更多的小车或设备,取决于在一给定情况下,资本能够如何有效地替代劳动力。取代在一辆警车中配备两名警官的更为经济有效的做法,也许是给汽车装上防弹玻璃,让一名警官单独巡逻。

警察局长的第二个任务是决定如何在部门之间的细节划分上配置资源。有时过多的宣传也许会影响这种决策。比如说,几年前西雅图市中心的卖淫行为增加太快,以至于当地商人强烈抗议街头妓女阻碍、破坏生意。他们拥有足够的政治影响力促使警察局长采取果断措施对妓女进行侦查和逮捕。这意味着使用更多的人力和设备组成取缔卖淫的警察缉捕队;在固定的预算约束之内,这只能在将资源从凶杀、抢劫和其他犯罪类别方面强拉过来时做到这一点,并由此造成这些方面的人手短缺。其结果是,减少卖淫的成本便是袭击与抢劫案件在短期内的增加。尚不清楚(至少在短期内)刚才所提到的政治压力是否导致了在那些很多人感觉是最为必要的领域中,警察强制执行的集中。

我们说法律实施的三个一般方面包含着对社会的成本,并且我们刚才已经论述了侦查与逮捕方面。第二个方面是审判及其结果。最近的研究指出定罪的可能性是防止犯罪中十分重要的因素(如果不是主要的因素)。目前在美国,对犯罪认定有罪并且予以惩罚的概率极低。在纽约市,据估测犯下重罪的每200例中仅有少于1人的入狱机会,(《华尔街杂志》1970年8月20日。)拙劣的犯罪侦查法院的拥挤对此难题更是火上浇油。在高度城市化的环境中,法院日程安排得如此密集,以致于不得不延缓对某一案子审判,甚至拖上几个月或几年之久。(许多法院的日程已被牢牢地约满直至未来的两年、三年甚至五年。比如说,在纽约,提交一份民事诉讼,从备案起到进行审判之间的间隔的平均时间约为39个月。)导致的结果之一是以下趋势的增加,即控方与嫌疑犯往往达成一种审判前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留交给法院审判。80%至90%刑事诉讼案件出现这类情形。这对那些已将案件提交给法庭供审判的警官们士气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社会也许对改善这一过程所需要的资源方面投资不足,如果更多的资源是花费在精简法院的诉讼方面,而不是花费在进行逮捕方面,案件就会更为迅速地被提交给法院审判,所有目击证人的出庭就会更为容易,地方检察官就不会被迫与嫌疑犯作“交易”。面临快捷和富有效率的审判,某一潜在的罪犯在打算抢劫银行或抢劫过路行人时,也许就会多加思考。大法官沃伦?E?伯格尔最近宣布:事实上我们的确需要对我们的法院进行一次大修(彻底改革――译者注)。

于是便遗留下另一个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侦查与认定有罪可以用新的技术手段,用窃听电讯线路和对保护嫌疑犯权利的法律进行变更(例如允许执法者进入搜查而无须事先敲门、提高对嫌疑犯被告知其宪法规定之权利的要求,以及允许扣留嫌疑犯对其予以较长时间的单独禁闭)等方式而得以增加,然而,此类在侵犯个人自由方面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没有必要的依据来判断此类变更将会产生好的效果。

现在我们可以返回到我们原有的问题;纽约市政当局是如何判断超过6.69亿美元的预防犯罪预算是一笔恰当的数额?在短期内,市政当局面临给定规模的总预算,并且不得不决定如何在法律执行与其他市政需求(比如说消防、卫生、公园、街道和图书馆等用途)之间分割资金。正如一位警察局长也许试图在他或她的固定预算以内决定警官与设备怎样组合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阻止犯罪;一个市政厅将试图选择一种花费在所有机构将会产生最大数量的公众服务的预算组合。如果花费在消防上的额外金钱,并未产生与假设花费在警察保护上所产生的那样多的“商品”(效用――译者注),那么,这一数额就应当配置到法律执行部门去。判断由每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价值是一种棘手的难题。然而,难题并非就不能克服,至少从原则上来说是这样。我们将在地狱峡谷的专题案例(第二十三章)中看到,原油的近似值可以由消费的利益和成本所组成,这可以粗略估算。这同样适用于其他的非标价商品与服务,并且我们经济中公共部门的效率将会随着此类计算的进行和细化而得以提高。

法律执行中固定预算的短期约束,可以通过向州级立法机构要求增加预防犯罪的资金的方式得以改变。于是立法机构将不得不面对与市政当局同样的难题。一个城市的预算只能在以其他方面,比如说学校费用或公园发展等紧缩裤腰带的方式而获得增加的资金。同样的问题是在高等教育上多花费一美元,是否会对社会产生比同样一美元用于市政当局对预防犯罪的配置中更大的收益?在衡量产生于任何给定的州级支出的非标价服务的货币价值时,会产生同样困难的问题。

纽约州的确具有在多数州中的多数市政厅不具有的选择权:它可以提高税收,如果它选择这样做,配置问题将会更加扩大。增加的税收将会减少全体公民中部分人的可支配收入。那些支付额外税金的人,必然判断可获得的增加的公共服务是否值得。例如,因为某一法律执行机构投入费用的增加而产生的犯罪率减少,对他们来说,是否与他们本可以从被增加收取的税余中享受到的商品一样有价值?如果他们并不这样认为,那么在下一次选举中,他们就会投票“把坏蛋扔出去”。

以上描述指出对经济问题的非市场式解决方案,从根本上是与市场式解决方案并行的。虽然我们集中于预防犯罪,对各种类型的政府决策和各级政府――地方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标准是类似的。

但是在经济中的私有市场部门与公共非市场部门的决策之间,还必须注意某些差异。对后者进行衡量的问题更大一些。比如说我们如何对消遣――公园部门的产品挂上标价牌?在市场情况下,信号更加大声、更加清楚地通过,在这一市场条件下,私有赢利性和变化会“发电报”给企业家们,告知他们什么样的政策是最好的。而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接收到的是由他们决策反对者和支持者发出的一片混乱的噪音。立法者处于在以非常不完备的信息运行来试图取悦尽可能多的选民的境地。

某些城市已经试图使用市场机制来改善犯罪预防。几年前,加尼福利亚州的奥兰治市(靠近洛杉矶),开始根据减少了多少犯罪来对其警察付酬。这一激励计划适用于四类犯罪――入室盗窃、抢劫、强奸和汽车盗窃。在此计划下,在其首次生效时,如果在该年的头8个月与前一年的头8个月相比较,这些类别的犯罪下降了3%,警察就会得到百分之一的提薪。如果犯罪率下降了6%,薪水便额外增加2%。结果是令人鼓舞的。侦探们他们的业余时间里制作录像简介,以供特定路线上的巡逻警官使用。整个警察力量开始了一场鼓励在居民住宅进行安全预警的运动。从统计方面来说,结果更加使人印象深刻,在该计划实施的7个月,上述四种类别的犯罪率下降了1 7.62%。而其他类别的犯罪数字却保持未变,这表明警察力量并非仅仅将其努力从一个犯罪领域转移到另一领域。

就某一警察部门或某一城市内的资源配置问题来说,有一种方式也许可以改变此类配置。当前,在美国的许多州和城市,一个在街上被殴打,并留下永久性脑损伤的人不能够对此提出诉讼。那个施暴者如果被抓住,将会坐牢。这并不能有助于受害者,他最终还在为犯人们在监狱的食宿支付税金!

但是如果该州或城市对所有悬而未决的损害负责支付的话,受害者(或受其赡养者)可以起诉该州或城市,要求予以赔偿。政府方面对损害平民大众的犯罪行为负有无限补偿的责任,这当然会改变目前预防犯罪和在其他方面的努力之间的资源配置情况。

1982年6月8日,一个被广泛称作犯罪受害人的“权利法案”的动议在加利福尼亚州得以通过。它要求被定罪者对那些受到伤害的人(它还做出了其他广泛的变革。例如,对交保释放和精神错乱的托辞加以严格限制)进行补偿,如今大约有3/5的州已经建立了对犯罪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基金。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赔偿小于犯罪所造成的全部成本。如果某州有义务对其境内所发生的犯罪支付其全部成本将会怎样呢?这将会对预防犯罪的支出费用有何影响?

这就提出了律师们称作“道德风险”的问题。比如说,如果被抢劫的受害者完全是由市政当局予以赔偿的,对个人来说,自己保护他们自己免遭抢劫的动力就会比较小。对其他类别的犯罪也是如此。有一种避免这一“道德风险”的方式,便是建立一个市政当局偿付责任的可扣除制度,例如,对于家庭抢劫案来说,市政当局也许对超过500美元的所有损失负责赔偿。如果情况是这样,家庭主人们就仍然会把门锁好、养看门狗,并在夜晚他们外出时保持灯光。

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预防犯罪也是如此。但是后者对社会是有益的,因而在做出有关执法方式费用支出的决策时应当进行权衡。

小结

如果我们将预防犯罪看作是警察力量的产出,那么所使用的投入便是人力与资本,资本由巡逻的车、电脑、监视设备之类组成。如果某一法律执行机构是按照赢利性行业进行经营的,它就会使用某一人力与机器的组合,使得在每一方面所花费的最后一美元产生相等的边际产品。在防止犯罪的资源被用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时,分析资源组合的困难之一。是产出的价值常常是不为人们所知的。也就是说,没有人可以客观地说预防抢劫比预防非法毒品交易更加为社会所需。

讨论题

1.讨论其他非市场活动比如高等教育、消防或高速公路建设的资源配置情况。

2.一家企业如何决定怎样配置资源?它与一个政府机构有 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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