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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伟嘎耶教法经》看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态度(一) -- 镭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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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千言万语,不如历史事实;不仅要看怎么说,还要看怎么做

那么,请您用伟嘎耶教法经解释一下萨拉丁及其弟弟不要一分钱赎金,免费释放十字军战俘的行为。

与此同时,狮心王里查则是把抓到的穆斯林战俘2700人全部杀害,剖出肝胆,作为药用。

谁更宽容,难道不是一眼可见的事实?

您也不要再说“最好的办法,是将阿拉伯帝国与同时代的中国唐朝比一比,看看谁更宽容”。我们知道,唐朝有著名的武宗灭佛,使得除禅宗等少数宗派外,其它佛教派别从此一蹶不振。还有,唐玄宗开元二十年,朝廷不准中土民众信奉明教,唐武宗会昌三年(公元843年),朝廷又下令禁止明教在华传播,并没收明教的寺院财产。

在伊斯兰社会,并非只有犹太、基督教和拜火教教徒才能通过缴纳人丁税保持自己的信仰、财产和人身自由,你漏掉了拜星教徒(萨比教徒)以及信地的佛教徒、哈兰的多神教徒和北非的异教徒(柏柏尔人),他们也可以通过缴纳人丁税保持自己的信仰、财产和人身自由,这是记载在《阿拉伯通史》里的史实,希望你不要否认。

我不知道原文里是怎么阐述人丁税的性质的,但是“被保护民”缴纳人丁税,却可免除兵役,且人丁税相比起中世纪欧洲要求犹太人缴纳的费用来,是个很小的数字。

“营谋生活的贫民,每月交一文银币。中等生活的每月2文。富裕的每月4文。”这未必是定数,各个时代各地区交纳的费用并不相等。不过,就算依照这个数字,人丁税这笔费用很高么?据地理学家伊本·豪格尔在《省道志》中记载,在哈伦·拉希德时代,一个普通人,一年有300迪尔汗(银币)的收入,就可以供一家人的生活费用。你可以算算,这笔人丁税占当地居民收入的百分之几。

而天课一定是小数目么?不是,它是有课率的,商品和现金最低课率为2.5%,农产品为5——10%,畜产和矿产各有课率,且无最高课率。所以镭射文中说人丁税“这个数量,相当于穆斯林缴纳的天课的2倍”,简直是不知所谓。比起有固定数额的人丁税,越富有的穆斯林,缴纳天课的数目就越高得多。另外,穆斯林还要承担施舍和开斋捐等宗教性费用支出。

真正对非穆斯林歧视严重的税种,并不是人丁税,而是高额土地税(海拉吉)。对此税制的改革,是后来许多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的决定性经济因素。不过,相比起欧洲缴纳了高额费用,却还往往保不住命,被迫害乃至于四处流亡的犹太人,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确是要宽容多了。

而且你漏掉了这一点,老弱妇孺是免交人丁税的,非穆斯林的神职人员也是免交的。

最后对于阿拉伯国家治下的犹太人、基督徒和拜火教徒的侮辱性待遇,仔细看看历史书,你会发现这是倭马亚王朝欧麦尔二世才开始实施的政策,后来的阿拔斯王朝有两位哈里发,以及埃及法蒂玛王朝哈里发哈基姆一样如此办事。至于其他阿拉伯统治者么,我没有找到他们曾经如此行事的记录,原因很简单,要是人人都如此对待异教徒,那阿拉伯史书又何必特别把这几个人拿出来强调呢?而且史书里还写了“这些条款当中有许多并没有长期实施”。哈乃斐派赞成这几位哈里发的处置意见,那是他们的想法,但具体实施起来,则实际情况未必如此。从倭马亚王朝一直到奥斯曼土耳其,基督徒与犹太人在伊斯兰社会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可以保持原有的信仰,享有正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一定的行会。他们常常受命在国家高等机构中任职,并与在基督教征服西班牙后的犹太教徒和穆斯林的遭遇不同,无须参加圣战,也不会被流放。”(斯塔夫理阿诺斯《全球通史》)

你说“伊斯兰国家不准新建基督、犹太教堂,只准许修复被毁的,但不准超过原来的。”

真的如此么?请见美历史学家希提的《阿拉伯通史》第二十章《伍麦叶王朝的行政和社会情况》:

希沙木时代的伊拉克行政长官哈立德·伊本·阿卜杜拉,曾在库法修建一所教堂,用来取得他的信奉基督教的母亲的欢心,他还给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以修建教堂的权利,他甚至委任祆教徒担任某些公职。

最后总结一下,感觉您就是典型的原教旨主义者的思维方式,不惟实,只惟书,现在时代已经发展到21世纪,您还在14世纪的典籍里寻找依据。这就像以宋明理学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来套此前以及今天的中国文化一样可笑。我觉得,您将题目改成《从伟嘎耶教法经看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对非穆斯林的态度》,那就贴切了。

我今天刚好参加了一个座谈会,其中中国前驻埃及大使吴思科谈到,某阿拉伯国家最近已经提出,在对外传教时,需要低调、求实,不能过于强调复古。当然,像埃及这样的,世俗化进展比较好的国家,现在想着的早就是推进政治改革了,据说他们有推行多党制的意图。我还是那句老话,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辨证动态地分析问题,不要僵硬不化,不要过分事古,不要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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