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设想。
从小姑娘的家人一边来说,听说女儿遭人欺侮,不及细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从林某的角度来说,如果所谓的“猥亵”本就子虚乌有,忽然被一群陌生人围住指责,说其“猥亵”,当有口难辩,或者对方根本不听解释的话,如果不会火大,那也就基本上不是男人了--我一直认为自己属于脾气比较好的,遇到事情也能尽量冷静,但面对这么大的罪名,我担不起,我无法保证自己最后一定不会暴跳如雷。
考察当事双方的身份背景是没有意义的,并不因为林是政府官员,就必定要承担所谓的“原罪”,如果角色互换一下呢?
--如果小姑娘的父母是高官,而林只是一个普通的顾客,是不是就要作出完全不同的评价了?
“正常的社会经验”不能乱套,“经验法则”也不能乱用。你所谓的“正常的社会经验”,至多只是你自己的经验,而且你必须扪心自问,你的“正常的社会经验”中,其中有多少是受到了最初录像视频配发的“解说字幕”的单向引导,有多少是受到了当事双方社会身份的影响。。。。
同样根据“正常的社会经验”,我可以说:
1、在中国人的传统中,成年人对于性征不明显的儿童,其行为动作是没有相对于成年人之间的严格禁忌的,往往会以摸一下脸蛋,捏捏手臂,刮鼻子,甚至拍屁股来表示欣赏或亲近;
2、成年人由于身材体重的原因,会使儿童感受到一定的压迫感;
3、醉酒之人由于意识相对于常人的模糊,会难以适当地控制自己的力量;
4、成年人皮肤粗糙,而儿童皮肤娇嫩,两者的接触可能会使儿童产生疼痛感,而录像表明,当时的小姑娘穿的恰恰是无领汗衫,肩膀皮肤裸露
5、儿童由于心智不成熟,往往会由于环境的变化而导致心理的急剧变化,并产生误判;
6、正常人在遭遇难以辩白的“不白之冤”的时候,都可能会急躁和愤怒,甚至会情绪失控;
。。。。。。。。。。
这些都是“正常的社会经验”,这些“正常的社会经验”足以挑战你所提出的“正常的社会经验”了。
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论是断言“猥亵”,还是“猥亵未遂”,都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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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4 诛心 字264 2008-11-10 20:02:34
🙂你的话正说明了违法、犯法有理,公务员有原罪 1 飞马萧 字8 2008-11-11 04:49:40
🙂事情已经这样了 4 蓝蚊子 字608 2008-11-11 17:22:15
🙂还是别先预设立场,如果要“设身处地”的话,也要同时为双方
🙂你,还有alarm,两个人的帖子 4 蓝蚊子 字132 2008-11-11 20:23:19
🙂呵呵。。不回没关系。 laska 字225 2008-11-11 20:29:06
🙂林高官已经承认有身体接触,性质就不是未遂 1 阳明 字91 2008-11-11 18:17:03
🙂身体接触就是“猥亵”? laska 字795 2008-11-11 19: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