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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的流浪猫事件挺好玩的啊 -- Al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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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律确实应该有原则

一刀切禁捕,可是猫贩子的损失。

从时间上看,养猫人养猫投入成本在先,猫贩子捉猫在后。猫贩子的收益,可能来自养猫人的损失。

猫贩子捕捉一只猫的收益,远远高于捉猫的成本,高于饲养猫的成本。所以是猫贩子的额外收益。 养猫人的损失,是饲养猫的成本。这是双方收益损失数量上的对比。

从这两条原则判断,应该保护养猫人。

这和贩猫有什么联系?

你不是问“话题怎么就扩大到少数统治者头上了。”这是社会风气。猫贩子是其中的一部分。

而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否则不过是“莫须有”罢了。真要较真,那些拦猫车的人是否也必须证明那1600只猫都是家猫,的确是养猫人的损失才能名正言顺地要求归还呢?

没错,为了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权益,法律有的时候就是存在莫须有的空间。最典型的莫须有,就是严禁私人执法,即使对方罪大恶极也不行。确立这样的规则,因为被“镇压”的人,也许其中有好人。

法律经常莫须有,因为有莫须有的存在,所以西方采用陪审团制度。

具体到这些猫,这个时候,从保护养猫人的角度,就需要猫贩子举证猫全部是野猫或者是自己养的。他能做到吗?

你站在猫贩子追求利益的角度,我站在养猫人保护财产的角度。这样就又回到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谁让位于谁?虽然追求利益应该让位于保护财产的原则,但是目前这条原则在中国被漠视了。

目前保证收益的不是“投入先后对比”,不是“损失收益对比”,是谁的社会综合实力的强弱。这就带来一个现象,也就是社会的丛林法则。可能给其他人带来财产损失的收益,不能应该被保证。现在不但被默许、保证,而且大行其道。

这于是又回到社会的风气和立法的原则上来了。正是立法原则的缺失,导致了社会风气的混乱和社会道德的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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