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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推荐】东海外大陆架与冲绳海槽 --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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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推荐】东海外大陆架与冲绳海槽

引言:

200海里以外的外大陆架划界问题正成为海洋法领域新的热点问题。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直接关系到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经济利益。我国傍临黄海、东海、南海三个半封闭海,大陆架面积有限。我国在东海的底部仅存在十分有限的外大陆架区域;在南海的大陆架与他国有着许多重叠,外大陆架难以划定;我国台湾东部面向广阔的太平洋区域,但由于近海紧接深海盆地,也难以划出外大陆架界限。

当前,中日东海划界争议受世人瞩目。日本欲以其自定的所谓“中间线”与中国平分东海;中国依据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坚持中国大陆架抵及冲绳海槽线。从地形上看,东海存在着两个大陆架,即中国大陆架和琉球群岛大陆架;冲绳海槽将东海大陆架一分为二。东海大陆架与中国海岸的地质关系完全符合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理论。中国应该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积极争取我在东海外大陆架的权益。如果中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坡脚是位于冲绳海槽的西缘沿线的提法得到该委员会确认,那么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就迎刃而解。

《公约》有关规定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对大陆架的定义及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的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关于超过200海里的大陆边的外缘的划定,《公约》第76条第4款(a) 规定,以下述方式之一划定:从大陆坡脚起,向外延伸,各定点的沉积岩厚度至少为延伸距离的1%;从大陆坡脚起,向外延伸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公约第76 条第4款(b)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公约》还规定,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能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公约》第76条第8款规定,需要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沿海国应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这种界限的情报,并在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的基础上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沿海国可以不同意委员会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沿海国应于合理期间内向委员会提出订正的或新的划界案”。

国际上要求1999年5月6日之前批准《公约》的国家在2009年5月6日之前必须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和有关法律程序。近十多年以来,不少沿海国家对距离海岸线200-350海里的外大陆架区域积极地开展地质和地貌特征的调查均与此有关。可以预见,在今后几年中,将会有一批沿海国家向大陆架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申请书。

http://www.eastsea.gov.cn/Module/show.aspx?id=3953

另补充:大陆架和和专属经济区并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而只是沿海国行使一定主权的区域而不是拥有完整的排他性主权的区域,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享有其他许多权利。

相关常识

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在国际法委员会你的的海洋法条款的基础上,通过了《大陆架公约》。提出了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大陆架公约》第一条规定:大陆架一词是指:

1) 邻接海岸但是在领海以外,深度达200公尺或者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2) 领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和底土。

这表明,法律上的大陆架和地理上的大陆架显然不同。法律上的大陆架始于领海的外部界限,外部界限是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对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进行了调整,具体规定为两种。一种是:如果全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界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另一种是:如果全部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或者不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等深处外100海里。在后一种情况下,根据该公约规定,沿海国如果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付实物或者费用,由各缔约国家公平分享。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这个概念起源自南美国家的200海里资源管理区,正式提出则在1972年6月阿尔及利亚等17个非洲国家在喀麦隆首都温得举行的非洲国家海洋法会议上正式提出,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被接受。经过各国实践,专属经济区已经成为习惯法的一部分。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

和大陆架一样,专属经济区也并不是沿海国领土,而只是沿海国行使一定主权权利的区域,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有其他的权利。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它不象领海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也不象公海享有全部公海自由;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但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 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为;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与飞跃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法有关用途。《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其他规定,只要不与本部分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关系: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和大陆架作为两个独立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再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解决该重叠,《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关于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密切联系,但是两者又有很大不同:

一,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专属经济区的存在并不是根据事实,它必须经过宣告。另外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最大宽度,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以拥有大陆架。

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及于该区域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及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之间又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于它对大陆架的占领和宣布,而是依据存在的事实。而在专属经济区的场合,除非国家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然是公海。

  (二)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范围。而沿海国在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之外仍然有可能有大陆架。

  (三)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上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海岸相向或者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划界规则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一)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解决。

PS:只要把相关概念理顺了,对于东海问题的争论就可以在一个建立在可以达成共同认识的常识的基础上讨论,不然说什么都是南辕北辙、鸡同鸭讲。

杂议: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诸岛问题的不可比性及八卦(上)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68681

(中):别上了日本的中间线说法的当(上)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7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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