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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胡笳看东海(1)——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 -- 梦里胡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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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胡笳看东海(1)——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

2008年6月18日,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详细内容的官方报道见新华网),消息一经公布,在中日两国国内,都产生了一股反对的声浪,两国均有人士指责本国政府“卖国”(想想如果这两边都是卖,那哪里还有买家啊?也真是够荒唐的)。

[SIZE=3]在谈东海的是是非非之前,还是先弄明白东海问题到底是个什么问题的为好。[/SIZE]

首先,看看与东海的是是非非直接相关的、也是这是是非非产生来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个公约的第V部分“专属经济区”和第VI部分“大陆架”中有这样的条文

第55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第56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b)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

(i)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ii)海洋科学研究;

(iii)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c)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3.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Ⅵ部分的规定行使。

第57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第59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在本公约未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或管辖权归属于沿海国或其他国家而沿海国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第76条 大陆架的定义

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2.沿海国的大陆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3.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4.(a)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i)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或

(ii)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b)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

5.组成按照第4款(a)项(i)和(ii)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6.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7.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应连接以经纬度坐标标出的各定点划出长度各不超过六十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8.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Ⅱ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9.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

10.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

第77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第78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2.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下图即为,中日各自根据上述这些条文在东海区域自行确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示意图(说明:此图之底图引自告诉你真实的中日东海石油之争,经过对底图上各距离的坐标演算,发现其上标绘“350海里”的尺寸与其他标绘不成比例,故根据其他互相成比例的标绘尺寸进行修改,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76条第5款,增加部分标绘)。

点看全图

图中:

甲点,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大陆架可能达到之最外侧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甲'点,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专属经济区(EEZ)之最外侧边缘(以褐色线垂直向下连接到C点);

乙点,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日本大陆架可能达到之最外侧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乙'点,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日本专属经济区(EEZ)之最外侧边缘(以红色线向下连接到A点);

B点及蓝色线,为日方所主张的“EEZ日中中间线”

洋红色方块,为春晓油气田的位置

从这张图可以看出,中日双方在专属经济区(EEZ)上有重叠(争议)的区域为【甲'-乙'】,在大陆架上有重叠(争议)的区域为【甲-乙】。

由于此图底图来自网上,难以保证其标绘的准确性,仅可作为示意用,不过如果结合较为准确的如下地图来看,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中日之间在东海实际上同时存在着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层面的争议。

下图即为比较准确的东海地图

点看全图

假设前面的“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示意图”比较准确的话,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日方一直在EEZ的范畴内纠缠了,因为按照示意图,如果中方接受了这个“EEZ日中中间线”,就大致等于接受了日方单方确定的日方大陆架外侧边缘“乙点”。

估计这也是为什么日方在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这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和第77条明确属于大陆架范畴的事件上一直采用EEZ范畴去讨论的原因。

如果单纯从EEZ的范畴去看问题,在双方EEZ出现重叠(争议)的情况下,简单取中线,不能说是一种绝对无理的解决方法,但是,鉴于在东海这个特例内,一旦接受了这种取中线的解决方案,就意味着完全接受了日方的大陆架主张,因此,中方一直以来,坚决不能接受这个“EEZ日中中间线”的概念。

喝可乐去,要加冰的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2)——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上:谁比谁傻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3)——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中:官司没人打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4)——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下:EEZ纠缠大陆架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5)——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补:破局无理手(上)

梦里胡笳:胡笳看东海(6)——争议和“共同开发区”之补完:破局无理手(下)

关键词(Tags): #东海问题元宝推荐: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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