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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千古风流一坛醋之魏晋风度--和萧让姐姐 -- 曹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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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年的观点-摘自《唐史十二讲》,中华书局,2007:

1 两税法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税额,改之以摊派。

户、地税在两税法实施前已成为事实上国家的“正供”,把它作为两税的基础,再把法定的“正供”租庸调附加进去。实施办法就是以州府为单位,把该州府过去征收户、地税最多一年的总额,加上该州府原先征收的租庸调残额和非法赋敛,成为该州府的户、地税总额,然后按照该州府的土客户数户等(户口的数量和其拥有的田产等级)和见佃青苗地额来摊派。

2 两税法的实施,大大加重了百姓的负担。

陆贽的《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中对非法赋敛“并收入两税”之批评:“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

3 两税法的目的和中央和地方争夺财权。

安史之乱后,中央对地方控制力减弱很多。地方政府随意征收赋敛,这些非法赋敛是地方政权的收入,过去中央无力过问,只好任其恶性发展。到了代宗大历年间和德宗建中元年虽已有力过问,但仍不便明令取缔,以免激起地方政权的普遍反抗。于是采取的折中措施是:承认这些非法赋敛为合法,不予取缔;同时把它“并收入两税”,纳入中央控制范围。

在承认各州府的非法赋敛为既成事实的同时又把它统统作为国家的正供,这其实是中央对地方的某种妥协。现在,不仅本来是正供的租庸调残额和准正供的户、地税,就是地方政权非法赋敛所得也成为正供。既然成为正供,就得由中央经营支配,具体办法是派出“黜陟使十一人分巡天下”,“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法”。(黜陟使权力很大,责任也重,非威望素著之人不能胜任。贞观八年,李靖就曾出任过黜陟使)

由黜陟使代表中央和地方长官观察使、刺史协商,在确定该州府两税总额的钱物斛斗后,从中划出若干“支留”地方,若干“合送”中央。所谓“天下百姓输赋于府,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就是从这时开始的。“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扭转了过去“率税少多,皆在牧守裁制”,“正赋所入无几”的局面,使中央获得“赋不加敛而增入”的好处。

两税法的实施中,不但全国无统一的税额总数,就是其中上供、送使、留州的数量,各州府之间既无全国统一之税额,也无划一之比例。因为地方政权对中央服从程度不同,富饶贫瘠又有差别。

两税法的用意,在于让地方政权分得一定好处,此外不再允许其非法赋敛,所谓“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两税外辙别率一钱,四等官准擅兴赋,以枉法论”。尽管到后来此禁令形同具文,但当初绝非官样文章,而是要用来限制地方实力,不准再像过去那样背着中央另辟财源。

德宗初年之所以能在财税上对地方采取措施,是因为安史之乱已经彻底平定,地方上零星的叛乱或反抗也已大多被镇压。中央政权重形稳固,威权有所恢复。以后一旦威权下坠,地方政权必然会在财权上有所反复。两税法在建中元年实施后曾经有过一些变动,执行起来有时认真,有时马虎,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一切几乎或多或少都是关系到中央和地方势力的消长,实质还是中央、地方财权之争的反映。而宪宗年间讨平藩镇,其背后,也是两税法为其打下的财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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