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司考 -- 三笑
刚学了法的现象与本质,法的特征和作用应该是属于法的现象。
教材列举了法的六种特征:
1、发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正式性?);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正式性?)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以上六条都不难理解。我的感觉更像是在强调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个特征,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教材上还说:“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去年学部门法的时候深有感触。尤其是民商法,所做的规定种种,都是在界定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实在是法律学习应该头等重视的词汇。
法的作用与法的特征有密切的联系。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有着密切联系,决定于法的本质。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它能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发生作用的过程,就是国家意志的实现过程;法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的社会关系、社会需求的表述,其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的作用与法的特征也有着密切联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有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在学习这五种规范作用时,要考虑法的一个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如果不能联系到这个特征,就不能正确理解五种规范作用。因为这五种规范作用都是针对人的行为而言的。
关于法的社会作用,教材一笔带过,语焉不详。我想,所谓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应该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同一件事吧。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针对社会成员个体来讲,法的社会作用,则主要是针对社会整体来讲的。对否?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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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 三笑 字239 2008-04-04 15:40:08
🙂意义啊,对写文章很有意义,实务方面没啥意义 =_,= 夏夜即事 字0 2008-03-30 06:19:36
🙂嗯,我现在觉得最大的意义可能是 三笑 字48 2008-03-30 15:46:57
🙂法的概念之法的特征和法的作用
🙂感觉这个教材的论述框架好象有问题。 大眼 字75 2008-04-04 07:52:44
🙂这一章是五个作者 三笑 字98 2008-04-04 15:43:47
🙂法的价值 三笑 字1062 2008-03-30 06:49:15
🙂这个价值哲学有意思呀,有道理 大眼 字70 2008-04-04 08: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