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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旁观英国 之 通往地狱的路是好心铺成的 -- 风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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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呵呵,我并不反对爱国主义

我甚至根本不知道爱国主义是什么?我转这些名言当然也并不是为了用这些名言来说服谁。事实上萨缪尔约翰逊本人提到爱国主义的时候,他的态度也是复杂的。

我转这些东西的目的是为了说明:爱国主义在很多人的心中,定义非常不一致,这点跟你说它是孙悟空,完全一致。

另外一点,我想这个名言的意义在于对于爱国主义和打着爱国主义的旗帜来做各种各样的事情的危险时值得警惕的。正如某人说的,(不好意思,又要丢名言了,见谅见谅哈)自由啊,多少罪恶以汝之名以行。

说道自由和爱国主义,我又想再转一篇文章了(主要是俺实在是很懒的打字),全文如下:

爱国主义是无赖最后的避难所

格莱斯尔

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1 1709-1784)有一名言“爱国主义是无赖最后的避难所”。当然,他这里说的“爱国主义”指的不是一个公民对祖国的赤诚无私的热爱,而是当政者历来惯用的、那种名为爱国实为己利的“爱国主义”。这种牌子的“爱国主义”我们已屡见不鲜。比如有人,常常裹着美国国旗为外衣,却无时不在诋毁我们的国旗所代表的真正价值。

还有另一种爱国主义,它从不膜拜国旗,却始终如一地效忠于我们国旗所代表的两个伟大原则:民主和自由。

美国:个人至上,而不是多数至上

人们今天常常将民主和自由作为同义词使用,其实它们不仅不同义,相互间还有不可避免的内在冲突。民主指的是人民对有关民生的决定应该有发言权。他们应该有权在公平选举中,投票选举公共官员,挑选政府和以多数原则通过政治决定。

而自由,指的是即使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也不是什么都可以由多数决定的。人有生来就有的权利,有即使是多数人都不能剥夺的权利。比如,我们国家白人比黑人多,但这并不意味着白人就可以剥夺黑人的投票权。政坛上大多是男人,但是不是因此妇女就应该是二等公民呢?有的宗教比其他的有更多的信徒,但是不是就可以逼迫其他的教徒改变信仰呢?

过去,追求自由往往意味着与国王或皇帝的抗争。美国建国后,自由的含义第一次包括了对民主权力的法定限制。《民权法案》说的就是,即使民主也不能是法力无边的。在它划定的禁区之中,个人至上,而不是多数至上。赋予自由这个崭新的含义,是美国对世界的一个独特贡献。

在美国,许多人已经不懂得《民权法案》在怎样地保护着他们。

更有甚者,当今出现了许多对我们这种理想的解释上的本质分歧,比如,什么叫爱国主义,公平和自由。诸如以下问题:

● 两个人中谁是真正的爱国者:一个人要立法用法律强迫你向国旗脱帽致敬。另一个人说,我们国旗代表的,是不向国旗,不向多数人或政府认为的所谓的“正统”的政治或宗教屈膝的权利。

● 公平:我们对非裔美国人几个世纪的不公正待遇,是不是应该以优待政策来弥补?还是说现在这已成“逆向歧视”,而到取消优待政策的时候了?

● 公正:我们对错判无辜的顾虑,是不是要求我们,即使对最骇人听闻的犯罪的审判,也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还是这种顾虑,已经成为我们治安和打击犯罪的绊脚石?

● 宗教:宗教自由是不是要求严格的政教分离?还是只要不厚此薄比,政府应该被允许帮助教会?

● 司法独立:在过去三十年中,联邦法官多次以宪法为武器,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普通百姓。这些法官不是民选的又是终身的,凭什么来管制民选政府?

所有这些问题很容易让人糊涂,也深深地分化着美国大众。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往往反映着对美国价值的不同信仰。这里想要说明的是,美国价值就是个人自由,而正是为了个人自由,1791年《民权法案》才被写入宪法。

美国价值,追溯其根基,并回顾其发展进程,《民权法案》——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是这个进程的开端和最重要事件。最主要的公民权是这样几个: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公正审判权,和人人平等的权利。

我们需要用缔国者的眼光来审视当今的社会争论。那时美国人的世界观,就是对自由的不屈的追求,和这样一个信仰:政府第一位的和最崇高的职责,就是保障个人自由。

然而如今,这个眼光好像有些过时了。

取而代之,我们听到许多这样的议论:“这个权那个权太多了”,我们要“重建”政府权威。调查发现,现在美国的大多数竟然不一定会支持《民权法案》。或者说,人们已经不懂得《民权法案》在怎样地保护着他们。公众人士也常发这样的议论。六十年代后期,副总统Spiro Ahnew说,美国有一个“沉默的大多数”其实是反对许多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八十年代早期,Jerry Falwell牧师说,美国有一个“讲道德的大多数”,他们反对许多公民权而想回复“美国传统价值”。Agnew和Falwell及他们所代表的运动,有这样一个错误假设: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两者互不相容,坚持其一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另一个。从这个假设出发,他们直言不讳地提倡,个人有多少自由,要由大多数人决定。支持这个观点的在八十年代中稳步增长,如今最高法院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在反映这个观点。

即使是民主多数,即使是民选官员,都不足委以全信

然而,这个国家的第一代公民们认为,个人自由是最根本的、最至高无上的、和最宝贵的社会利益。个人自由是社会利益的一部份。其实,个人利益就是社会利益。

在他们看来,自由的敌人,不是社会利益,而是不加约束的政府权力。权力是什么东西?权力是用暴力强行支配别人。如历史学家Bernard Bailyn所说,权力像癌细胞,具有贪得无厌地越界侵蚀和残忍杀戮之本性。个人自由是权力的天然猎物。早期美国人的两分世界是:权力和自由。后者脆弱而被动,所以一个要抑制,一个要保护,而两者永不可混为一谈。

权力本身并不是罪恶,但它是危险的。而权力主要在政府手中。对政府和执政者,个人自由,自然地不是其利益和兴趣所在。个人自由只是那些被统治者的利益。当权者从来不会提倡个人自由。他们的兴趣只在于扩充自己的权力。这很自然,但也很危险可怕。

美国早期公民们的这些观念,并不是源于什么学术理论,而是出于对人的自我膨胀之本性的实际观察和理解。今天,我们谁都承认,人对权力的引诱和吸引,是没有抵抗力的。正因如此,要保障个人自由,仅仅基于对官员们的良好愿望和做人良心的信任,是不现实的。

民主也不是对个人自由的足够保障。恰恰相反,人民的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威胁,一点也不亚于国王的权力。如果个人自由是社会的终极利益所在,那么,公民出于自己的利益,无论对民选政府还是皇家政府,都要严加制约。即使是民主多数,即使是民选官员,都不足委以全信。

杰斐逊的蜕变:指望掌权者的自我约束只能是幻想

看来没有一个人没有人的这个本性缺陷。即使像托马斯·杰斐逊这样的个人自由的先驱者,当选总统后就远不那么值得尊敬了。Leonard Levy告诉我们:杰斐逊曾支持宣誓效忠,曾许可拘押政治嫌疑,曾起草一个无需审判就可判罪的法案,曾敦促对煽动谣言罪的公诉,曾违反(译注:关于限制政府抄家搜身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曾饶恕军事专制,曾在和平时期动用战争用部队,曾审查读物,曾根据政治观点挑选教授,还曾赞同只要目的不错就可以不择手段的观点。

杰斐逊的蜕变是自然的和意料之中的。也并不能因此就说他是一个虚伪的小人。只是因为他手中有权后,为了追求那些他自以为是政府的“宏伟事业”,脑子一热,就忘记他曾经那么坚定地倡导过的自由主义理念了。

今天了解杰斐逊的阴暗面,我们也许觉得吃惊。但独立战争时期的革命家们,对此不会感到一点奇怪。这正在他们对人的本性的了解的预言之中:对任何掌权者都不能委以信任,都不能指望他来保护百姓的个人自由;指望掌权者的自我约束只能是幻想。权力,无论出于多么良好的愿望,无论怎样自称忠实于自由,只能靠法律来约束。Levy的结论是:自由意味着“国家机器这条野兽,必须用一个《民权法案》来套上镣铐和缰绳。对自由的保护绝对不能依靠暂时的多数票或某个当权者。”

这就是早期美国人的理念。他们深知,虽然政府是在公民的认可下组建的,它仍不免是公民的敌手,而且是一个极其危险的敌手。所以,光说公民有批评政府的言论和信仰自由是不够的,必须白纸黑字地,明文剥夺政府限制这些公民权的权力。所以,《民权法案》的条文大多是用这样的语言写成的: “国会不能制订法律来限制公民的某某权利”。在这种理念下,二百年前的今天,《民权法案》被接纳为刚刚出台不久的美国宪法的一部份。

正如早期美国人所再清楚不过的,在权力的巨人面前,公民权永远是无力的弱者。将来公民权在美国之存亡,最终取决于公民们自己的意愿。

正如法官Learned Hand曾经说过的:“自由活在每个人的心底。如果它在那儿死去,没有一部宪法,没有一条法律,没有一个法庭,能让它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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