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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预测许霆案重审结果 --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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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看,你的问题就在于仍然执拗于那个思维范式,即

“故障造成的结果”=“真实意思的表达”

提款机的错误确实是银行的错误,但这里你又犯了一个错误,即“一方的错误”=“另一方可以“主动”从中获利”。

这首先就是违背《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

你仍然把ATM机当作了具备人类思维,具备人类基本的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能力的“人”。

一个不可能回避的事实是--ATM机就是一台机器。

由于机器故障所导致的结果,不是银行真实意思的表达。

而且,真的是“银行确认了该顾客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并按顾客要求付款.”吗?

显然不是。

从目前可以了解的案情来看,是许霆输入数字“1”,而ATM机由于故障,吐出了1000元钱。

许霆提出的“要求”是1,而ATM机吐出的是1000。

首先,这就肯定不是“按顾客要求付款”;

其次,这显然是ATM机作出了一个错误的“动作”,而导致这个错误动作的原因是--故障。

许霆发现了这个故障,并且利用这个故障170余次提款操作。使17万元钱款从银行ATM机的钱箱(表明这笔钱款之前处于银行的实际控制下)转移到了许霆手里,许霆获得了这笔钱的实际控制权(所有权)。

请注意,在这一系列钱款的所有权(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过程中,银行是不知道的;而许霆则是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来获取的(就是说,不是什么“银行愿意给许霆钱”,而是许霆利用了设备的故障,违背银行的意愿,主动获取了这笔钱)。

以上两点,非常关键。

综合起来表述,就是--

许霆在发现银行设备的故障后,在违背银行真实意愿,且未被银行当场觉察的情况下,以积极的行为,多次取得不属于其所有的钱款,并将之据为己有,进而潜逃。

以上当然构成“秘密窃取”,进而构成“盗窃”。

至于许霆“用自己的卡取自己的钱”,不过是一个掩盖其行为实质的表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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