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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实在忍不住,想请问一声 -- 中国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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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有个地方概念似乎不对

这里有问题的是,作为投资人的纳税人和银行储户,既没有选择投资人的自由,也没有决定投资与否的权力,投资成功后的利益分配也没有明确的事先约定,而投资失败的损失,却不折不扣的转嫁到投资人的身上,这个时候,还能机械的套用自由市场里那套投资人愿赌服输的理论么?

觉得“银行”这部分概念不对,储户与银行的契约是银行承诺(保证)按照存款时约定的时间和利率还本付息,而银行在能够兑现其承诺的前提下,如果使用储户的存款去投资则是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的。也即,只要银行能够按时还本付息,银行就得到了储户全部的授权使用储户的储蓄,这部分的投资损失储户是一点也不用承担的,而对于投资收益,储户分享的是利息(而且这部分利息也是被绝对保障的)。所以,对于储户而言,银行储蓄是无论银行对外投资赚赔,自己的本息都有保障,因此风险最小(当然收益也是最小)的选择,对于银行而言,则是无论自己对外投资赚赔,都得对储户还本+付息,因此有不小的风险(当然收益也很可观)。

而储户和银行之间的这个契约,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都是不折不扣的“自由契约”。在中国和美国都没有经常拿着手铐揽存款的事情,在中国和美国,也一样都没有哪个银行在决定对外投资的时候开储户大会表决的。

尤其是现在,随着金融市场的放开,储户在选择存款银行方面更是自由,既有国有控股的工农中建,也有完全股份制的招商民生,还有外资的汇丰花旗,存不存、往哪里存都不是政府做主决定的,因此,对于老百姓而言,也应该适用棋迷先生的话:

对别人的责任有限,别人对你的义务也应该有限,不能说别人对你的义务是近乎无穷的近乎绝对的,而你对人家所应负的责任却是有限的,这不公平!

也就是:当银行保障了你的本金和利息的前提下,银行对你并不负有其他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Tags): #观点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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