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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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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64)惠特尼诉加州

一、 故事 Whitney v. California (1927)

惠特尼是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蒂芬·菲尔德(1816-1899)这个保守而富裕的家族中的一个反叛成员。她同情穷人,并于1919年协助组织加州的『共产主义劳动党』,并被选为执行委员。『共产主义劳动党』也是共产国际之一员。她不主张『共产主义劳动党』诉诸恐怖和暴力活动,但还是触犯了加州1919年的『工团主义罪法案』被判刑入狱。惠特尼上诉到加州上诉法庭,败诉。再上诉到加州最高法庭,被法庭拒绝受理。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但不久以后惠特尼被保释出狱。

二、 理由

桑福特法官主笔法院意见。加州『工团主义罪法案』定义的工团主义是主张通过罢工和破坏活动最终达到工人掌管工厂的目的。惠特尼在参加大会之初并没有主张罢工和破坏等非法行为,但是『工团主义罪法案』制定的章程触犯了『工团主义罪法』,而惠特尼还在该党内任职,所以是犯法了。加州的『工团主义罪法案』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也没有违反该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文。『工团主义罪法案』限制鼓吹工团主义,因为工团主义危害公众和平与国家安全,所以也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和集社自由的保护。惠特尼并没有图谋不轨或宣传暴力,而是仅仅协助建立了一个工团主义的集社,她的罪行是通过集社的章程体现出来的。

法官布兰狄斯(Brandeis)附和意见中说道:

美国建国领袖们认为美国的建国目标就是要使得人能够自由发展,他们推崇的自由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他们相信是幸福的秘密在于自由,而自由的秘密在于勇气。自由地按照个人意志去思想,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思想,这是发现政治真理必不可少的基础。言论和集社自由,公开讨论,是公民的政治责任,是美国治国的基本原则。他们知道这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政治秩序不能平稳地建立在惧怕犯法被惩罚之上,压制思想、希望和想象会对社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恐惧制造压迫,压迫产生仇恨,仇恨威胁政府的稳定。达到社会安全的途径就在于自由讨论。所以,不能为了秩序而牺牲自由。

三、 讨论

历史进步扑朔迷离,曲折迂回。就判决来说,『(63)吉特洛诉纽约(1925)』比『(62)辛克诉美国(1919)』对言论自由更不利,而此案判决比『吉特洛诉纽约』对言论自由更加不利。『辛克诉美国』是行为治罪,『吉特洛诉纽约』是言论治罪,而此案是以结社治罪,完全没不依靠言论是行为的证据。但是,『吉特洛诉纽约』一案引入了正当程序来限制政府随意定罪,而此案中布兰狄斯法官的一段意见,成为历史上维护言论自由最强的一段表述。

此案裁决的推理基础,就是防微杜渐,判于行为和言论未发之前。后来此案法理被『Brandenburg v. Ohio (1969)』一案的司法评论推翻。

四、 英语单词:工团主义Syndicalism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syn·di·cal·ism

n. A radical political movement that advocates bringing industry and government under the control of federations of labor unions by the use of direct action, such as general strikes and sabotage.

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

syndicalism

1907, from Fr. syndicalisme "movement to transfer ownership of means of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to industrial workers," from syndical "of a labor union," from syndic "chief representative" (see syndic).

五、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74&invol=357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Whitney_v_CA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Brandenburg_v_O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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