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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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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懂法的律师帮助不懂法的人打官司这完全没问题

否则如我等本身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碰到点什么问题,就只能抓瞎了。

我所鄙视的那些律师,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曲解法。这是我愤怒的真正原因。他们不可能不知道手术风险书上那一句风险自负是什么意思,也不可能不知道所谓特殊情况里并不包含违背家属意志表达,更不可能不知道手术签字这一条不仅仅是在中国存在,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这样相似的条文规定。这样说吧,他们如果不知道这个官司的输赢面,那是他们的水平问题;知道这个官司的输赢面和是非曲直还争相代理,这真象一堆逐臭的苍蝇,没得让人恶心。律师追求知名度和诉讼能力这可以理解,但是为了体现诉讼能力不惜挑战普世规则和道德,这就让人不能理解了。

我记得在亲亲宝贝里看到过一个帖子,一个美国的河友带孩子去看病,医生左检查右检查死活不敢给孩子开抗生素。那位河友就指出,这就是恶讼导致美国的医生们能不用抗生素就不用抗生素,抗生素用出问题来责任是医生的,他左检查右检查拖延了时间发生了什么事,责任就是医疗机构整体的了。

我的看法是,为了保护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如李丽云在肖某签字拒绝手术的情况下能得到医生动手术活命的权利——如果她活得下来的话,以及美国一小部分患者不对抗生素产生不良反应的权利)而把法律条款降低到足以保护他们的标准的话,相应的,也就是提高了对保护的提供方的要求,而这将相应地使得保护的提供方或者是无力提供高标准保护,或是因保护标准的提高带来成本的提高并不得不将提高了的成本转嫁给受保护者,这两点无论哪一点都是对绝大部分人的利益产生损害。所以法律是绝不应该也没有必要降低到保护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却损害大部分人的利益的水平的。

这就是我的观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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