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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民主规则的漏洞:故事二则 -- 同人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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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惭愧

小的我也是外行,原先是用错了被人指出来之后专门搜了一下,看的也只有前面提到的那篇文章而已,管中窥豹都谈不上。这个“公理系统不能推广到规则”的判断是某自个儿做的,大概没什么人分析过;俺来抛砖引玉,凑几条原因来跟您讨论一下。俺既不懂数学也不懂法律,闹了笑话烦您指正

第一,公理系统的特点是少数公理推出大量定理命题,这样公理推导的过程能够对应上哥德尔的小数,因此能由无理数对应到不可判定真伪的命题;而规则系统的特点是通常直接适用,鲜少听说有法官由甲条文乙条文推出规则中未有明文的丙条文,然后拿着这个丙条文去定人罪的。海洋法系国家的判例虽然和这个丙条文相象,但是判例是法官人为的判断,不同的人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跟公理系统里面唯一排他,非真即假的清晰逻辑差的比较远

第二,规则里面没有真假判断,很难划一条线说比这轻的处罚对应“真”,因为根据对象的不同,利用规则保护自己的能力因人而异,那么不同的人在同一个规则体系里面能做和不能做的事也不一定相同。

第三,公理体系及其推出的定理命题的范围是规定好的,你不可能跳出他的适用范围自说自话。但“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大概要占规则漏洞的大多数。反过来,规则里面出现悖论的可能性很小,可以人为避免,或者规定在某种情况下某某条文不适用来解决悖论,公理体系就不可能。

总而言之,我的感觉是您似乎认为规则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和公理体系中无法证明真伪的情况存在对应关系,但是无法证明真伪实际上是悖论,这个与规则漏洞差得比较远;就算能建立联系,由于这个对应关系是不严谨的,应用逻辑上严谨的哥德尔定理实际上没有意义。这种情况下,俺觉得给这个不严谨的对应关系配个同样不严谨的比喻或者类比之类的关系就足够了。

小子原文比较放肆,这里给您赔花一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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